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5-02-02 23:39:44
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时限规定,透明地反映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意向公开、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验收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更正公告、终止公告等采购信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监管检查、处理处罚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模板客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不得以偏概全、偷换概念或误导供应商★★;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法律法规名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要规范填写,信息中涉及的金额数字、单位要重点核对;不得以★“略”★“详见附件”等表述代替需公开的内容;不得发布非政府采购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采购人要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公开过程和公开内容的管理,对拟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信息公开要求★★★,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完整公开★;要避免重视交易过程而忽视合同验收,促进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投诉处理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信息★★★。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将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切实保证公开信息内容完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涵盖各个采购环节的全部信息公开要素。
(一)项目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包括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网上商城成交记录、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和供应商入围结果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
(三)政策管理信息。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工作通知★★、目录标准★★、规则规程、服务指南等管理和实务信息★★。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其透明度直接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做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是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法规政策信息和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交易、履约验收到监督信息的全过程公开★★★。
信息发布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必要的经办复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